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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到“政博法律”发送的威胁短信了吗?106短信运营商需要担责吗?答案在这了

意昂体育介绍 点击次数:92 发布日期:2025-10-25 23:45

近年来,有许多网友反映收到以“政博法律”开头的催款威胁短信,然而,在这些短信中既没有平台的名称,也没有债务的相关信息,甚至到现在就连这个“政博法律”是哪家律师事务所还是哪家公司都没有人搞清楚。

带着这一疑问,我们以 “政博法律” 为关键词展开全网检索,最终锁定两家名称高度相关的市场主体,但其与威胁短信的关联均存在明显疑点。

检索结果显示,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是国内注册信息完备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针对网友投诉,该律所已在官方社交账号发布正式声明,明确否认与威胁短信存在关联。声明中提到,律所近期接到大量消费者咨询核实短信真伪,经内部核查确认无此类催收业务,目前已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追究冒用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从行业规范来看,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催收行为需严格遵循《律师法》及行业准则,不仅要出具书面法律文书,还需提供可核实的律师执业证号与联系方式,而网友收到的短信既无具体法律依据,也未标注执业信息,与合规操作存在本质区别。

另一家主题为甘肃某政博法律咨询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其注册资本仅 5 万元且未实际缴纳,经营范围注明 “含法律咨询(不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业务)”。有网友据此推测该公司可能为短信发送方,但这一猜想存在关键漏洞:

首先,此类小型咨询公司通常缺乏大规模发送催收短信的技术能力与渠道资源;其次,其经营范围明确排除律师执业业务,若从事威胁催收,反而会暴露自身无资质经营的问题,与 “黑灰产惯于伪装” 的特征不符。更重要的是,无证据表明该公司与短信内容存在直接关联,仅凭名称相似与资质薄弱就推定其作案,显然缺乏说服力。

此外,结合金融黑灰产运作规律,我们认为冒用 “政博法律” 名义发送威胁短信的,更可能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 “黑催收” 团伙,这一判断基于三大行业特征:

贴法律标签的“黑催收”:“黑催收” 团伙深谙普通民众对法律机构的敬畏心理,常通过盗用律所名称、伪造 “法务专员” 身份等方式增强威胁可信度。正如上海警方侦破的孙某团伙案件所示,不法分子即便无律师资质,也会刻意租借律所楼层办公、使用 “法律优化债务” 等话术误导公众。此次冒用 “政博法律” 名义,本质上是同一套路的延续, 借法律机构的专业光环掩盖非法目的。

有业内人士透露,部分 “黑催收” 会先注册此类空壳公司,再以其名义开展初步引流,一旦出现问题便弃用公司跑路,实际操作仍由幕后团伙掌控。但此次事件中,该公司未实缴资金、经营范围受限的特点,反而说明其更可能是被冒用者而非实际操作者。

但据了解,甘肃这家名为“政博法律”的公司背后的控股方也属于与“政博”相关,位于浙江杭州市,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缴纳资金,其经营范围内也无催收相关业务标注。

但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规催收短信需包含明确的债权依据、联系方式及核实渠道,且不得使用胁迫性语言。而网友收到的 “政博法律” 短信既无具体债务信息,又以 “追究责任” 相威胁,还附带可疑链接,完全符合非法催收的典型特征。

而结合其违法行为,为其提供短信传输服务的106短信运营商就涉及到了协助不法犯罪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电信条例》《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送的短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对发送者的身份、资质进行核验,不得为无资质的主体提供短信发送服务,更不得传输违法、违规内容。

在 “政博法律” 事件中,威胁短信包含 “胁迫还款”“虚假法律追责” 等内容,明显违反 “不得发送含有恐吓、威胁内容信息” 的规定。若运营商未履行审核义务,甚至明知内容违法仍提供通道,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其次,从民事法律角度看,发送威胁短信的主体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而 106 短信运营商作为协助方,若存在 “明知或应知对方侵权仍提供帮助” 的情形,需与侵权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若 “政博法律” 威胁短信的发送方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106 短信运营商的协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工具(包括短信通道)得,以共犯论处。例如,若 “黑催收” 通过 “政博法律” 短信实施敲诈勒索,运营商明知对方用于犯罪仍提供通道,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从犯,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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